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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2014-12-24 13:46【我要纠错】

【导语】: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条例有哪些呢?条例的细则的内容是什么呢?临沂本地宝为您搜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到您!

  临沂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优待老年人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百岁以上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 300 元的长寿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县区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 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县区可根据实际财力情况确定津贴发放标准。

  第三条 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政府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对上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第四条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对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第五条 免除农村老年人“一事一议”等各类筹资。

  第六条 将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纳入五保供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第七条 鼓励和帮助农村和城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符合条件老年人个人缴费的政府资助政策。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第八条 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到政府支持和兴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在挂号、缴费、取药、住院等方面优先,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九条 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门要指导基层医疗机构,每年免费对辖区内 65 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进行 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

  第十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置老年人门诊、病房或家庭病床。

  第十一条 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候车(船)室要设置老年人候车(船)区和专用座椅,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上下车。公共交通对65 周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免费。

  第十二条 商业、饮食、交通、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金融等各类服务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设置老年人专用窗口,对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和优惠照顾,并对空巢老年人和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实行上门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贫困老年人给予不低于 30%的价格优惠。

  第十四条 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贫困、孤寡、失能、80 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给予不低于 30%的价格优惠。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换乘枢纽、住宅小区和其他公共建筑,应按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

  第十六条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 60 周岁—69 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各类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和公共体育健身场(馆)

  第十七条 各类老年大学对贫困、孤寡、失能、80 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入学,免收学费。

  第十八条 老年人优先享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咨询自身涉法事务时,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应提供优先服务并免收服务费。

  第十九条 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贫困、孤寡、失能、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减免不低于50%的费用;特别困难的,给予全额免除。对上述老年人因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应视情况给予减免 20%-50%的费用。

  第二十条 各类律师事务所对贫困、孤寡、失能、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律师的,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免收律师服务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减免不低于 30%的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贫困、孤寡、失能、80 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减免不低于30%的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对贫困、孤寡、失能、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涉及自身权益的公证事项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免收公证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减免不低于 30%的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 负有优待义务的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并对本系统优待老年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享受的各项优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

  第二十六条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或制定本县(区)优待老年人规定。制定本县(区)优待老年人规定时,优待标准和范围不得低于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许可设立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老龄工作机构反馈。

  第二十八条 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外省(直辖市、自治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老年人,外籍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护照、省级老年人优待证或其他同等级合法证件,享受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优待。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 60周岁以上的公民;按年龄享受的优待,其年龄界定均含所界定的年龄。本规定所称贫困老年人是指其生活收入水平低于或者等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老年人。本规定所称孤寡老年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无人照顾的老年人。本规定所称失能老年人是指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本规定所称空巢老人是指生活居住在纯老年人家庭中的老年人。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23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临沂市优待老年人办法》(临政发〔2003〕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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