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近日,山东省人社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协同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管理是怎么规定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管理
1、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2、符合中央标准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超中央标准符合省级标准的,由省级全额承担(含中央标准内贷款);市、县(市、区)自行提高标准的,由市县财政全额承担(含中央及省级标准内贷款)。
上述各类贷款要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3、本办法印发后,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市县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4、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省级结合中央资金,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承担50%、60%、70%,对东部地区的荣成、高青、利津、垦利、沂源5县(市、区),按照中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其余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及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按照西部地区补贴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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