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中规定涉外和涉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在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的通知(鲁民〔2014〕5号)中婚姻登记服务规范规定,涉外和涉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在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设区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办理条件
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提交规定的有效证件。
办理材料
涉外结婚登记,应当向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提交下列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户口簿;
注意: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注意:双方当事人还应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办理时限
当场受理,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发证。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咨询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咨询电话:0539-7200928。
办理流程
(一)接收
临沂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受理申请。地址:北城新区北京路13号临沂市民政局509,电话:0539-7200928。
(二)受理
初审: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
受理:询问当事人结婚意愿,查验要求提供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审查:自愿结婚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
登记: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临沂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结婚】可获临沂跨省婚姻登记办理方式、预约申请公告、预约入口、预约流程图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