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临沂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并拥有最长2个月的过渡期。租住过程人,承租人有转租、拒交房租等行为的将被收回住房并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临沂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规定
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出住房。
1)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 3 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出租人进行复核,对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2)承租人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又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 2 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3)过渡期届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责令承租人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出租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退出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5 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连续 2 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5)连续 2 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或者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服务费或其它费用的;
6)购买私有住房或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7)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8)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出租人规范
出租人依法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出租人应当责令限期搬迁,承租人逾期不搬迁的,出租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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